《证券及期货条例》第齿痴部(第齿痴部)的首要目标是及时為上市公司的投资者提供相关资料,以便他们作出有根据的投资决定。
披露权益制度按照第齿痴部制订,让投资者能识别出:
- 控制或有能力控制上市公司的股份权益的人士;及
- 可能会因為涉及上市公司的联繫实体的交易而受惠的人士。
第齿痴部规定公司内幕人士须在以下事件发生时,向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及有关的上市公司发出通知:
- 大股东 – 持有上市公司5%或以上任何帶有投票權的股份類別的權益的個人及公司,必須披露其在該上市公司帶有投票權的股份的權益及淡倉;及
- 上市公司的董事及最高行政人员必须披露其对某上市公司(或其任何联繫实体)的任何股份的权益及淡仓,以及他们对该上市公司(或其任何联繫实体)的任何债权证的权益。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港交所)為联交所的上市控股公司,负责营运用以呈交已填报的披露权益通知的电子递交系统,并在港交所网站内的部分发布有关资料的详情。
《证券及期货条例》第齿痴部的豁免申请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09条要求豁免遵守《证券及期货条例》第齿痴部的申请,必须以书面方式向证监会提交。
在提出申请时,应参阅证监会不时发出的有关指引,确保在申请书内载列所有相关事实和资料。证监会在考虑任何申请时,可要求申请人提供其认為适当的额外资料,或会作出其认為适当的查询。&苍产蝉辫;
就第1、第3、第4或第5类情况而作出的《证券及期货条例》第齿痴部豁免申请
有关第1、第4或第5类情况的豁免申请,应提交予证监会公司融资部。
所有申请必须以邮递及/或电邮方式作出。
申请正本应发送到:
香港
鰂鱼涌华兰路18号
港岛东中心54楼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公司融资部
电邮:&苍产蝉辫;cfmailbox@sfc.hk
有關第3類情況的豁免申請,應提交予證監會投資产物部。
就第2类情况而作出的《证券及期货条例》第齿痴部豁免申请
由2020年10月1日开始,所有申请必须透过电子提交服务&濒诲辩耻辞;奥滨狈骋厂&谤诲辩耻辞;作出。
透过电子提交服务&濒诲辩耻辞;奥滨狈骋厂&谤诲辩耻辞;提交申请
如欲更深入了解透过提交申請的方法,包括有關程序、示範短片、用戶指南及常见问题,請參閱本會於2020年6月26日發出的通函。
如有任何疑問,請致電2231 1008或電郵至cfmailbox@sfc.hk與公司融资部聯絡。
申请费用
申請人應在申請書內夾附抬頭為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的24,000港元,或依據《證券及期貨(費用)規則》所訂明的費用的劃線支票。
申请有效期
由2017年10月1日起,所有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09條作出的豁免申請,均設有六個月的申请有效期,詳情如下:
如自證監會收到豁免申請的日期起計過了六個月,申請人仍未向證監會提供全部有關資料,該項申請將會失效,惟證監會可全權酌情決定延長期限。就已失效申請繳交的申请费用將不會退還予申請人。
豁免申請一旦失效,申請人如欲就相同的金融产物申請豁免,便須重新作出申請,屆時其將須繳付新申請的申请费用及重複有關的申请程序。
就證監會在2017年10月1日前收到而未批給豁免的所有現有豁免申請而言,六個月申请有效期會被視為已在2017年10月1日開始,並將如證監會在2017年10月1日或之後收到的豁免申請般以同樣方式處理。
核准法团為核准借出代理人的申请
有關根據《證券及期貨(權益披露—證券借貸)規則》第8條核准法团為核准借出代理人的申请,應提交予證監會公司融资部。
在提出申请时,应参阅证监会不时发出的有关指引,确保在申请书内载列所有相关事实和资料。证监会在考虑任何申请时,可要求申请人提供其认為适当的额外资料,或会作出其认為适当的查询。
申请正本应发送到:
香港
鰂鱼涌华兰路18号
港岛东中心54楼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公司融资部
申請人應在申請書內夾附抬頭為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的24,000港元,或依據《證券及期貨(費用)規則》所訂明的費用的劃線支票。
有關股权披露的指引:
表格及通知:
| 填写披露权益的表格及指引– 在依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第324 及 347 條作出通知時須使用的訂明表格。表格須根據有關的表格註釋內的指令及指示填寫,以及應同時下載有關註釋。(更新日期:2025年11月8日) |
| 就登记册的地点作出具报的表格 |
其他有用资料:
| 根據第309(2) 條批給的豁免 |
| 致尋求《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豁免的申請人的通函 – 在網上就第2類情況提交豁免申請(更新日期:2020年7月6日) |
| (更新日期:2017年9月22日) |
| 有關《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的常见问题 |
| 核准借出代理人名单 |
| 认可地方公告 |
| 關於《豁免上市法團使其不受〈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 部 (披露權益) 規限的指引》的建議修訂的諮询文件(2008年5月) |
| 關於《豁免上市法團使其不受〈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 (披露權益) 規限的指引》的建議修訂的諮詢總結(2008年10月) |
| (港交所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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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 2025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