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订多项条例,如《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公司条例》(第622章,《公司条例》)及《印花税条例》(第117章,《印花税条例》),為實施無紙證券市场訂立了法律框架,並為核准证券登记机构引入一個全新的監管制度。
[註:本修訂條例第7條載列了《证券及期货条例》新的第101AA至101AAM條。 ]
- 对《印花税条例》作出進一步修訂,以促進在無紙證券市场環境下加蓋印花及徵收印花稅程序的效率。
| 無紙證券市场規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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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1AS章,《無紙證券市场規則》)是一套全新的附属法例,目的是規管在無紙證券市场環境下的運作、技術和程序事宜。 |
| 核准证券登记机构規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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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1础罢章,《核准证券登记机构規則》)是一套全新的附属法例,目的是就有關批准及規管提供證券登記機構服務的人士的事宜作出規定。 |
| 对《在證券市场上市規則》的修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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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規則的第4部分進行了修訂,以更新發行人的責任,使其與在無紙證券市场制度下的核准证券登记机构監管框架保持一致。 |
| 对《开放式基金型公司規則》的修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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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規則進行了修訂,使上市开放式基金型公司能夠參與無紙證券市场措施。 |
| 对《证券及期货条例》附表5的修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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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证券及期货条例》附表 5進行了修訂,以便從「證券交易」的定義中豁除某些將受《核准证券登记机构規則》所規管為「證券登記機構服務」的活动。 |
| 对《证券及期货条例》附表8的修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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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证券及期货条例》附表 8進行了修訂,將證監會根據《核准证券登记机构規則》所作出的若干決定列為「指明決定」,以令到有關決定可由證券及期貨事務上訴審裁處覆核。 |
| 核准证券登记机构守则 (最新草拟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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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证券登记机构操守準則》 (《核准证券登记机构守则》)旨在对《核准证券登记机构規則》下的規定加以補充,以及進一步闡釋核准证券登记机构應達到的標準和應採取的做法。《核准证券登记机构守则》修訂了證監會現行的《股份登記機構操守準則》並以其作為基礎加以完善。《核准证券登记机构守则》的最新草擬本載於2024年7月发表的《有關為在香港實施無紙證券市场而建議制訂的附属法例、守则及指引的諮詢總結》附件4。 |
| 电子公开发售指引 (已定稿但尚未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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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公开发售指引》旨在為提供电子公开发售服务的人士提供指引,並顧及到在無紙證券市场制度下所引入的變更。《电子公开发售指引》对现行指引作出修订。《电子公开发售指引》的最新草擬本載於2023年10月发表的《有關為在香港實施無紙證券市场而建議制訂的守则及指引的諮询文件》附件4。 |
| 發行人參與無紙證券市场制度的指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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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參與無紙證券市场制度的指引》(指引)旨在協助訂明證券的發行人更好地了解其在無紙證券市场制度下的責任。該指引亦闡述發行人為使其證券成為參與證券而必須採取的一些準備工作, 並重點介紹了在檢視及修訂發行條款(如組織章程細則)時需要重點關注的方面,以符合無紙證券市场制度。指引同時也提供了可納入發行條款的範本條文/修訂,以供參考。 有关发行人在《上市规则》下的责任详情,发行人应参阅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发布的。 |
最後更新日期: 2026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