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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无紙證券市场的常见问题

1. 一般問題

問1 :

答:

问1.1: 无紙證券市场是甚麼,為甚麼重要?

答:

无紙證券市场措施,是要為投資者提供一個高效的渠道,讓他們可以自己名義及電子方式持有和管理證券。

一般来说,投资者现时可透过以下其中一种方式持有证券:

  1. 以自己名义及纸本形式&尘诲补蝉丑;这选项可让投资者直接享有全部股东权利,但他们如果打算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交易證券,便須完成人手和費時的程序(需時約 10 個營業日);或
  2. 透過銀行/經紀以電子方式—這選項可讓投資者方便有效地持有和交易證券,但證券是以代理人的名義持有。因此投資者需要依靠銀行/經紀及代理人接收公司通讯、享有公司權利(例如供股權利、股息等)並行使投票權,這可能涉及時間和成本。

隨著无紙證券市场的實施,投資者将會能夠以自己名義及電子方式持有證券。因此,他們将會能夠直接享有全部股東權利,而且能方便、有效地持有和交易他们的证券。

问1.2: 无紙證券市场甚麼時候實施?

答:

无紙證券市场将於2026年11月16日实施。

所有與无紙證券市场相關的法例已獲得通過,使无紙證券市场法例生效的生效日期公告亦已獲立法會通過。

问1.3: 无紙證券市场措施是否會涵蓋所有在香港上市的證券?甚麼是「訂明證券」?

答:

无紙證券市场措施将會僅適用於「訂明證券」,即是符合以下描述的證券:

  1. 在联交所上市;及
  2. 属於以下其中一个类别:
    • 股份 ── 香港註冊成立公司及非香港註冊成立公司的股份均涵蓋在內;
    • 预託证券;
    • 合订证券;
    • 證監會認可集體投資計劃的權益 ── 這包括上市房地产投资信託基金(房地产基金),但不包括交易所買賣基金(exchange-traded funds,简稱ETFs),除非它们可从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中央结算系统)被提取出来;
    • 用以认购上述任何类别证券的股本权证;及
    • 在供股下用以认购上述任何类别证券的权利。

換句話說,不可從中央结算系统內提取的可收回牛證/熊證合約、衍生權證及ETF的發行人将不必參與,因為這些證券並不屬於訂明證券的範圍。

问1.4: 甚麼是参与证券?

答:

「参与证券」一词是指在无需纸本文书的情况下即可持有和转让的订明证券。换言之,所有相关程序和手续已经完成,以便该证券在无需纸张文件的情况下予以证明和转让。这些程序和手续包括以下几项。

  1. 有關證券的發行人必須已委任一間核准证券登记机构,以:(i)就該等證券維持持有人登記冊;及(ii)在无需紙本文書的情況下就證明及轉讓該等證券的法定擁有權提供一個以電腦為基礎的无紙證券登記及轉讓系統。
  2. 獲委任的核准证券登记机构必須已:(i)完成一切必要的程序,使該等證券的法定擁有權可透過其无紙證券登記及轉讓系統予以證明及轉讓;及(ii)向發行人確認一個可透過其无紙證券登記及轉讓系統進行此類證明和轉讓的開始日期。
  3. 与该等证券有关的发行条款(例如就股份而言,组织章程细则)一般而言須已獲修訂,以確保與无紙證券市场制度下的要求和責任保持一致及兼容(例如,章程不應要求要為參與證券發出實物股票或其他所有權文書)。
  4. 发行人务必根据及联交所的作出适当的公告/披露。

(请同时参阅下文问题2.3及问题2.3A。)

问1.5: 「无纸形式」或「有纸形式」的证券是甚麼意思?

答:

如果证券可以在无需纸张文件的情况下,透过无纸证券登记及转让系统持有或转让,便属於「无纸形式」。该证券须要符合以下描述,才算是属於「无纸形式」:

  1. 不曾就该证券发出现存的实物股票或其他所有权文书;及
  2. 该证券在持有人登记册上被记录為以无纸形式持有。

如证券不属於「无纸形式」,便即属於「有纸形式」。

问1.6: 怎样在没有纸张文件的情况下持有和管理证券?甚麼是「持股易」(鲍厂滨设施)?

答:

在无紙證券市场下,參與證券可透過「持股易」以電子方式來持有及管理。「持股易」一詞是指符合以下描述的電子/網上設施:

  1. 由投資者在核准证券登记机构設立;及
  2. 讓投資者能夠查看和管理他們以自己名義持有,並由為相關投資者設立「持股易」的核准证券登记机构所處理的證券。

投资者可以利用自己的「持股易」与所持有的参与证券的发行人进行电子通信,包括:

  1. 接收來自發行人的公司通讯;
  2. 以电子方式作出或确认转让指示;及
  3. 就某些公司行动提交指示。

2. 發行人

問2 :

答:

问2.1: 是不是所有上市發行人都須參與无紙證券市场?

答:

无紙證券市场最初只適用於根據香港、百慕達、開曼群島或中國内地(四个指明司法管辖区)的法律所创设的订明证券。

對於根據上述四个指明司法管辖区以外的司法管轄區的法律所創設的訂明證券而言,參與无紙證券市场制度是屬於自願而非強制性質。倘若該等證券的發行人仍希望其證券成為參與證券,則須確保其原屬法律及規例與无紙證券市场制度相容。例如,證券在多於一個市场上市的發行人,可能須根據證券上市地的法律,就持有、證明及轉讓證券的法定所有權,遵守額外的規定。

該等證券的發行人應就其原屬法律及規例是否與无紙證券市场制度相容尋求獨立法律意見,並提交至联交所。詳情請參閱联交所的 ,以及证监会的《發行人參與无紙證券市场制度的指引》 。

问2.2: 訂明證券的發行人可以選擇甚麼時候參與无紙證券市场嗎?

答:

根據香港、中國内地、百慕達或開曼群島的法律所創設的訂明證券已被設定了特定期限。具體來說:

  1. 在无紙證券市场實施後首次上市的訂明證券(即首次公開發售證券),從首次上市當日起必須採用无紙形式。
  2. 在无紙證券市场實施時已經上市的訂明證券已被設定了五年期限(從无紙證券市场實施起),在此期限內它們必須成為參與證券。

在上述(b)的情況下,為了確保有序過渡,核准证券登记机构、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香港结算)及联交所會擬定更詳細的時間表,當中會包括經考慮各發行人的規模,流通的所有權文書數量,任何即将發生的公司行動,以及是否需要修訂其發行條款等因素後,為個別發行人設定特定期限。

發行人應盡快與其股份過戶處商討,以反映它們對於其特定期限可能存有的任何疑慮。雖然股份過戶處将會盡力顧及有關疑慮,但未必總能滿足所有要求。

至於根據其他司法管轄區的法律所創設的訂明證券,我們将會盡量協助這些證券在五年期限內參與。但是,在某些情況下(例如,根據英國法律註冊成立的公司的股份)或者需要修改當地法律,因此可能需要更多時間。

问2.3: 发行人需要採取哪些準备步骤,在甚麼时候採取?现在就要行动吗?

答:

一般而言,發行人将會需要在其證券成為參與證券前,完成各種不同手續,當中包括:

  1. 修訂其證券的發行條款(例如就股份而言,組織章程細則),使發行條款與无紙證券市场制度兼容;及
  2. 完成一切所需程序,使其證券納入其核准证券登记机构的无紙證券登記及轉讓系統。

發行人應盡快與其股份過戶處聯絡,以了解需要採取的具體步驟及有關期限。發行人亦應展開檢討其發行條款的程序,以確定需要作出哪些修訂,然後盡快展開作出這些修訂的程序。如發行條款與无紙證券市场制度下的任何規定之間存在任何不一致或矛盾之處,發行條款将須被修訂,以消除該等不一致或矛盾之處。同樣地,如發行條款並沒有就无紙證券市场制度下所訂定的事宜作出訂明,則可考慮修訂發行條款以涵蓋該等事宜,從而避免任何疑問或含糊之處(例如是否會發出實物股票及在何種情況下發出、是否可使用轉讓文書及在何種情況下使用、股份是否可以及如何進行去實物化或重新實物化等)。

發行人應就所須作出的修訂盡快展開修訂程序。修訂将須於以下較後的日期前完成:(i) 无紙證券市场實施起計滿一周年當日(即 2027 年 11 月 16 日),或 (ii) 發行人在无紙證券市场實施後舉行首個股東周年大會當日。

為協助訂明證券的發行人更好地了解其在无紙證券市场制度下的責任並為參與做好準備,證監會已發布《發行人參與无紙證券市场制度的指引》(指引)。該指引重點介紹了發行人在檢視及修訂發行條款時需要重點關注的方面,以符合无紙證券市场制度。指引同時也提供了可納入發行條款的範本條文/修訂,以供參考。

有關發行人在《上市规则》下的責任詳情,發行人應參閱联交所發布的。

(请同时参阅上文问题1.4、问题2.3A及证券登记公司总会发表的。)

问2.3础: 香港发行人在修订其证券发行条款之前,可否參與无紙證券市场?非香港发行人又如何?

答:

香港发行人可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01础础顿条(由《2021年证券及期货及公司法例(修订)条例》增订)所具有的凌驾性效力,在修订其发行条款之前參與无紙證券市场。儘管如此,我們強烈建議發行人在參與无紙證券市场之前,或最遲在參與後合理可行的情況下,盡快修訂其發行條款,以解決發行條款與无紙證券市场制度下的規定之間存在的任何不一致或矛盾之處。修訂将須於以下較後的日期前完成:(i) 无紙證券市场實施起計滿一周年當日(即 2027 年 11 月 16 日),或 (ii) 發行人在无紙證券市场實施後舉行首個股東周年大會當日。

非香港发行人在參與新制度之前,若其證券發行條款與无紙證券市场制度存在不一致或矛盾之處,須先行對該等條款進行修訂。對於根據百慕達、開曼群島及中國内地的法律創設證券的發行人,其相關修訂亦須在上述同一時限前完成。

问2.4: 對發行人的成本将會有甚麼影響?

答:

无紙證券市场措施有望透過以下方式,長遠節省成本:

  1. 减少使用纸本文件和纸本指示(例如实物股票、转让文书、公司行动指示等);及
  2. 将可简化和以自動化的電子程序取代人手程序。

至於實施无紙證券市场的初始開發成本及持續運作成本,儘管這些大部分将會由香港交易所及個別股份過戶處承擔,但若它們尋求向其他市场參與者(包括發行人)收回當中部分的成本,並非不合理的做法。發行人應盡快與其股份過戶處聯絡,以商討為參與无紙證券市场而帶來的成本影響。

發行人需注意,證監會已就核准证券登记机构可在无紙證券市场實施後收取的某些費用設定了限額(請參閱下文問題3.5A及3.5B),但這些限額将不會涵蓋向發行人收取的費用或收費。儘管如此,有關費用及收費仍将需要符合《核准证券登记机构操守準則》第2.2条的规定,包括该等费用及收费必须在所有情况下都属公平及合理,并与所提供的服务及所完成的工作相称。

3. 投資者

問3 :

答:

问3.1: 投资者需要採取哪些準备步骤,在甚麼时候採取?现在就要行动吗?

答:

投资者无需立即採取任何行动。但是,我们鼓励投资者:

  1. 在无紙證券市场實施後,盡快在有關的核准证券登记机构設立「持股易」(鲍厂滨设施);及
  2. 待持有的訂明證券成為參與證券後,盡快将這些證券去實物化。

有關設立「持股易」及将證券去實物化的程序的進一步詳情,請參閱證券登記公司總會發表的。

问3.2: 投资者是不是必须要设立「持股易」(鲍厂滨设施)?

答:

投资者不必设立「持股易」。然而,投资者需要在某些情况下设立「持股易」,包括:

  1. 将投資者持有的任何參與證券去實物化;
  2. 转让任何无纸形式的参与证券;及
  3. 就无纸形式的参与证券提交某些公司行动指示。

而即使投資者沒有持有任何證券,他們仍然可以設立「持股易」以供将來使用。我們鼓勵投資者在无紙證券市场實施後盡快這樣做,以便他們隨時準備以无紙形式持有證券。

问3.3: 投资者在甚麼情况下会需要设立多於一个「持股易」(鲍厂滨设施)?

答:

每個「持股易」是在特定的核准证券登记机构設立的,因此只能用於查看和管理該核准证券登记机构所處理的證券。因此,如果投資者符合以下描述,将需要設立多於一個「持股易」:

  1. 持有多项不同的证券;及
  2. 這些證券的發行人已委任了不同的核准证券登记机构。

另外,如果投資者持有的任何參與證券的發行人其後委任了不同的核准证券登记机构,投資者将會需要在新獲委任的核准证券登记机构設立「持股易」(如果他們尚未這樣做)。

我们预期大多数投资者最多需要设立两个「持股易」。

问3.4: 如果投資者有權收取无紙形式的證券權益,但並未與相關核准证券登记机构設立「持股易」(鲍厂滨设施),會否受到損害?

答:

即使投資者尚未在相關的核准证券登记机构設立 「持股易」,他們仍然會以无紙形式收取他們的權益(例如供股權利、股本權證、紅股等)。 但是:

  1. 投资者的权益会在一个临时设立的「持股易」中反映;及
  2. 在投資者為這些權益完成在有關核准证券登记机构設立「持股易」的程序之前,他們将无法行使這些權益(例如供股權利或股本權證)或轉讓這些權益。

问3.5:

与持有实物股票或透过中介机构持有证券的投资者相比,以自己名义持有无纸形式证券的投资者在成本方面分别有甚麼影响?

答:

儘管无紙證券市场措施有望可降低整體的成本,但在不同情況下的影響或會因應特定情況而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与选择继续以纸张形式或透过中介机构持有参与证券的投资者相比,我们预期选择以自己名义採用无纸形式持有参与证券的投资者可在整体上节省成本。

  1. 以自己名义採用纸张形式持有证券:選擇以紙張形式持有證券的投資者将會繼續承擔與人手程序,或以紙張為本的程序和持倉相關的各項成本(例如,保管成本以防止遺失或損毀、安排轉讓文件供加蓋實體印花和人手交付以完成登記的成本,以及就補發已遺失的所有權文書完成相關手續和程序的成本等)。
  2. 透过中介机构持有证券:選擇透过中介机构持有证券的投資者将繼續承擔因中介機構提供服務而產生的各項費用(例如託管費、代收股息費等)。
  3. 以自己名义採用无纸形式持有证券:選擇以自己名义採用无纸形式持有证券的投資者将无須承擔上述費用。然而,他們将需要就設立「持股易」(鲍厂滨设施)和将任何現有的持倉透過去實物化轉換為无紙形式承擔費用。(請參閱問題3.5A有關這些費用的詳細說明,及问题1.6有关甚麼是「持股易」的解释。)

问3.5础: 如投资者选择以无纸形式并以自己名义持有证券,会否须要支付任何费用?

答:

投资者如果想以无纸形式并以自己名义持有证券,可能须支付以下所详述的两项费用:

  1. 「持股易」(鲍厂滨设施)设立费用:无紙形式證券必須透過「持股易」持有及管理,故投資者将須在相關的核准证券登记机构設立這項設施,並可能因而被收取「持股易」设立费用。(請參閱問題1.6有关甚麼是「持股易」的解释。)
  2. 去实物化费用:如果投資者所持有的證券仍為紙張形式,該等證券便須去實物化,即轉換為无紙形式。投資者可能因而被收取去实物化费用。
  3. 个人的费用限额:值得注意的是,證監會已就向個人投資者收取的任何「持股易」设立费用及去实物化费用設定了限額。該等限額為:
    • 就「持股易」设立费用而言 ── 每個設施50港元;及
    • 就去实物化费用而言 ── 每張實物股票/所有權文書5港元,每隻股票的每項去實物化請求的最低收費為20港元。

    以上限額適用於核准证券登记机构的基本服務,即在五個營業日內完成設立「持股易」/去實物化程序的服務級別。

  4. 非个人的费用:雖然以上限額将不會適用於非個人投資者(例如公司),但向該等投資者收取的費用仍将需要在所有情況下都屬公平及合理,並與所提供的服務及所完成的工作相稱。
  5. 将證券存入中央结算系统時應付的費用:投資者如希望在联交所交易證券,便需将該等證券存入中央结算系统。這會涉及向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轉讓證券。有關轉讓亦須支付轉讓及登記費用(請參閱問題3.5B)。此外,若證券屬參與證券,但在存入中央结算系统時仍由投資者以有紙形式持有,便須同時支付去实物化费用。有關轉讓及登記費用和去实物化费用的詳情,請參閱問題4.2。
  6. 從中央结算系统提取證券時應付的費用:投資者如希望從中央结算系统提取證券,便須向香港结算支付提取費,但无須向發行人的核准证券登记机构支付轉讓及登記費用。有關提取費的詳情,請參閱問題4.2。

问3.5叠: 投資者會否須要就進行訂明證券的轉讓支付任何費用?在沒有實物股票/所有權文件的情況下,将如何收取有關費用?

答:

在无紙證券市场實施後,核准证券登记机构可能向投資者收取轉讓及登記費用,以處理有關登記訂明證券的轉讓的請求。

 
以下各項将適用於任何所收取的轉讓及登記費用。
 
  1. 新的收费基準:轉讓及登記費用将按從價收費的基準來收取,而這項新的收费基準将適用於所有訂明證券,即參與證券及非參與證券。(請參閱問題 1.3 和問題 1.4分別關於甚麼是「訂明證券」和「參與證券」的解釋。)
  2. 转让及登记费用的限额:证监会已规定:
    • 就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香港结算代理人)向投資者作出的轉讓(即是從中央结算系统提取證券)而言,不應收取轉讓及登記費用;
    • 就所有其他转让而言,所收取的转让及登记费用不应超过所转让的证券的价值的0.02%(按其最后收市价计算),每项请求的最低收费為20港元;及
    • 在收取轉讓及登記費用時,應適用於核准证券登记机构的基本服务级别(於下文解釋)。
  3. 证券的最后收市价:在有待最終確定操作細節的情況下,目前對於证券的最后收市价的想法是指以下價格:
    • 就向香港结算代理人的任何轉讓而言(即将證券存入中央结算系统),為所有與轉讓有關的相關資料及文件獲香港结算代理人接納當日之前的最後交易日的收市價;及
    • 就任何其他轉讓而言,為證券在所有與轉讓有關的相關資料及文件獲核准证券登记机构接納當日之前的最後交易日的收市價。

    在上述每种情况下,任何证券於特定交易日的收市价是指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的网站上公布的有关该等证券於该交易日的收市价。

  4. 基本服务级别:基本服务级别指:
    • 就參與證券的轉讓而言,核准证券登记机构需要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進行轉讓登記(或拒絕轉讓)的服務級別;及
    • 就非參與證券的轉讓而言,核准证券登记机构需要在十個營業日內進行轉讓登記(或拒絕轉讓)的服務級別。

问3.6: 會不會強制要求投資者參與无紙證券市场?

答:
  1. 如果投资者现时以自己名义採用有纸形式持有订明证券:

    即使投资者现时持有的证券成為了参与证券,投资者仍可继续以有纸形式持有,即是:

    •  投資者並无責任将他們現有的持倉去實物化(即轉換為无紙形式);及
    • 现有的实物股票不会因而失效。

    但是,那些证券一经成為参与证券,投资者便不会获发行新的实物股票/所有权文书。因此:

    • 如果投資者增持同一參與證券的單位,他們将須以无紙形式持有新增的單位。
    • 如果投資者轉讓他們現有的部分單位,投資者可能須要将尚未轉讓的單位去實物化 ── 例如,如果已轉讓的單位與尚未轉讓的單位被涵蓋在同一份實物股票/所有權文書內。
    • 如果投資者遺失或損壞實物股票/所有權文書,他們将不會獲補發實物股票/所有權文書,而是需要将遺失或損壞的實物股票/所有權文書所代表的證券去實物化。
  2. 如果投資者現時透過銀行/經紀在中央结算系统持有訂明證券:

    即使現有的證券成為了參與證券,投資者仍可以透過銀行/經紀在中央结算系统內繼續持有。

    如果投資者取得任何其他訂明證券,他們亦可繼續以同一方式,即是透過銀行/經紀在中央结算系统內,持有這些證券。

    投資者将會繼續有權選擇從中央结算系统內提取他們的訂明證券。但是,這些證券一經成為參與證券,投資者在提取後便只可採用无紙形式以自己名義持有。

4. 中介機構

問4 :

答:

问4.1: 无紙證券市场将會怎樣影響中介機構?中介機構需要採取哪些準備步驟,在甚麼時候採取?

答:

在无紙證券市场下,中介機構将會如現時的做法一樣,繼續為希望在中央结算系统內持有證券的投資者提供託管服務。

但是,中介機構應就无紙證券市场下的改變作好準備,特別是:

  1. 中央结算系统在存入/提取訂明證券的程序上的改變,其中有部分改變要求相關的中介機構獲稅務局批准成為印花稅授權人士;
  2. 新的印花税安排,以利便就若干场外交易加盖印花及收取印花税;及
  3. 香港结算就其存管及代理人服務,以及核准证券登记机构就存入中央结算系统或在該系統內持有的證券所收取的多項費用(請參閱下文問題4.2)的改動。

中介機構将需確保:(i)其系統、運作程序和文件按需要而進行優化及修訂;(ii)其高級人員和員工獲提供充足的資料和培訓;及(iii)其客戶得悉相關改變。如要查詢更多詳情,請參閱香港交易所的,以及其上的其他技術指引和简報資料。證監會亦極力鼓勵中介機構參與由香港结算舉辦的简報會和模擬演習。

问4.2:

有關的費用将會對中介機構產生甚麼影響?

答:

目前,香港结算就其存管及代理人服務向结算/託管商參與者收取多項費用。股份過戶處亦就證券的轉讓登記收取費用。

在无紙證券市场實施後,多項有關費用将作改動。特別是:(i)登記及過戶費将變得過時,且不再被收取;(ii)将就證券去實物化收取新的一次性費用;及(iii)多項現有費用的收費基準将作革新。下表概述有關費用的改動。

向中央结算系统结算/託管商參與者(结算所參與者)徵收的費用的改動摘要表
在无紙證券市场實施後生效

 

现行费用

新/经修订费用

徵收方/收取方

1. 股份存放費

適用於将訂明證券存入中央结算系统

0港元

不变

(如有)由香港结算徵收

2. 交易性去實物化費用

適用於将訂明證券存入中央结算系统時,将該等證券由有紙形式轉換成无紙形式

不适用

将不會超過證監會的限額:
每张证明书5港元,每项请求最低收费20港元

由核准证券登记机构徵收,並透過结算所參與者及香港结算收取

3. 轉讓及登記費用

適用於将訂明證券存入中央结算系统時,登記該等證券的轉讓(即向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進行的轉讓)

(來自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的轉讓(即從中央结算系统提取證券)无須支付轉讓及登記費用)

每张证明书2.50港元

(現時由香港结算承擔)

将不會超過證監會的限額:
所转让的证券的价值的0.02%,每项请求最低收费20港元

由核准证券登记机构徵收

如證券於存入時屬有紙形式,則會透過结算所參與者及香港结算收取

4. 股份託管費

適用於将訂明證券託管於中央结算系统

每手0.012港元,每月最高收费100,000港元

(除非属例外情况)

投资组合价值的0.00625%至0.000875%

(除非属例外情况)

香港结算

5. 登記及過戶費

若结算所參與者的證券結餘在兩個截止過戶日期之間出現在股數上的淨增加,便應支付此費用

每手1.50港元

 

 

不适用

(此費用将予取消)

香港结算

6. 一次性设立费用

當中央结算系统內的结算所參與者帳戶中持有的股票過渡至无紙證券市场制度並成為參與證券時,就每隻股票應付的一次性費用

 

 

无

基於结算所參與者的投資組合價值,就每名结算所參與者及每隻股票收取按三級制劃分的固定費用(50港元、100港元或560港元)

由核准证券登记机构徵收,並透過结算所參與者及香港结算收取

7. 股份提取费

適用於從中央结算系统提取訂明證券

 

 

每手3.50港元

所提取的证券的价值的0.015%,最低收费10港元


 

香港结算

8. 中央结算系统會籍費

中央结算系统參與身份的年度會籍費

无

基於结算所參與者的投資組合價值收取按三級制劃分的固定費用(12,000港元、50,000港元或150,000港元)

(12,000港元的第一級別會籍費将會在无紙證券市场實施後的首12個月內獲豁免)

香港结算

有關上述費用及費用改動的更多詳情,請參閱:(i) 香港交易所的;(ii) 香港结算的;及(iii) 證券登記公司總會發表的。

5. 核准证券登记机构

問5 :

答:

问5.1: 甚麼是核准证券登记机构?甚麼是證券登記機構服務?

答:

在无紙證券市场下,提供證券登記機構服務的人士将會需要獲證監會核准為核准证券登记机构。

证券登记机构服务是指下列任何一项服务:

  1. 就订明证券维持任何持有人登记册
  2. 提供或營運无紙證券登記及轉讓系統(即是用以證明及轉讓訂明證券的法定擁有權的電腦系統)
  3. 提供与订明证券的任何公开发售相关的服务,并以那些证券的发行人的代理及证券登记机构的身分如此行事
  4. 提供与订明证券相关的公司行动服务,并以那些证券的发行人的代理及证券登记机构的身分如此行事

问5.2: 誰會需要申請成為核准证券登记机构?

答:

在无紙證券市场實施後,任何有意提供證券登記機構服務的人士,必須先獲證監會核准為核准证券登记机构。

(请同时参阅问题5.1,当中提供了有关证券登记机构服务的更多资讯。)

问5.3: 哪些是核准证券登记机构?

答:

到目前為止,已有六家公司獲核准成為核准证券登记机构,有關核准将於无紙證券市场制度在2026年11月16日實施時生效。有關核准证券登记机构的詳情及其所獲核准提供的服務範圍,請參閱證監會的无紙證券市场專題網頁 。

问5.4: 如何申請成為核准证券登记机构?

答:

有意申請成為核准证券登记机构的人士,應盡快電郵至usmenquiry@sfc.hk與證監會市场監察部聯絡。

最後更新日期: 2026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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