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相关受规管中介人為同一客户维持多个衍生工具交易帐户,它可选择向这名客户的不同帐户编配同一个券商客户编码,或不同的券商客户编码。
然而,一个(例如由陈先生及陈太太共同持有的)联名期货/期权交易帐户与一个由陈先生本人持有的期货/期权交易帐户,并不属於同一客户。因此,该联名帐户应获编配另一个券商客户编码,以作识别。就联名帐户而言,相关受规管中介人须编配券商客户编码予该帐户,而非帐户持有人。此联名帐户的券商客户编码应有别於联名帐户的任何持有人以自身名义在该相关受规管中介人持有的期货/期权交易帐户所获编配的券商客户编码。包含该联名帐户的所有持有人的客户识别信息的配对档案,应由相关受规管中介人按该联名期货/期权交易帐户获编配的券商客户编码提交予期交所或联交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