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客户证券规则》第8A條所訂的再質押上限,適用於獲發牌進行證券交易或證券保證金融資的中介人,以及在該中介人或該中介人的有聯繫實體再質押證券抵押品時適用。不論該中介人是否已動用藉再質押客戶證券抵押品而取得的信貸融通,再質押上限的規定一概適用。
問1 : 再质押上限是否适用於会再质押证券抵押品,但无动用藉抵押有关证券抵押品而取得的信贷融通中任何贷款的中介人?
問2 : 中介人计算再质押上限时,应以交收日期还是以交易日期作為釐定保证金贷款额的基準?
根據《客户证券规则》第8A條釐定保證金貸款額時,應以交收日期作為計算基準,即保證金貸款額不應包括因證券交易而産生但按該等交易的交收日期仍未到期交收的數額。
問3 : 在计算再质押上限时,為认购首次公开发售股份的客户提供的财务通融应否当作保证金贷款?
不。就《客户证券规则》第8A條目的而言,為認購新股的客戶提供的首次公開發售融資並不構成保證金貸款的一部分。
問4 : 若在第一日,被再质押的证券抵押品的总市值超逾再质押上限,中介人可否在第二日取回原本被再质押的客户证券抵押品,并存入其他的客户证券抵押品作再质押之用??
中介人可以在第二日取回及存入客户证券抵押品作再质押之用,条件是在第二日结束时,被再质押的证券抵押品的总市值(藉参照该等被再质押的证券抵押品各自在第一日的收市价而计算)不超逾该中介人根据在第一日结束时的保证金贷款总额所计算的再质押上限。
問5 : 我可在哪裏找到說明再質押上限如何运作的示例?
有關示例可以在證監會網站登載的研討會資料中找到。這些資料載於“法例及監管手冊”-“法例”-“其他”-“公眾简報會演說資料”-“有關處理源自證券保證金融資風險的新規定”一欄。
問6 : 180%和140%的再质押上限将於何时起生效?
180%的再质押上限规定将会在2006年10月1日至2007年9月30日这段期间内适用於在紧接2006年10月1日前已获发牌进行证券交易或证券保证金融资的中介人。由2007年10月1日开始,该等中介人将须遵守140%的再质押上限。
至於在2006年10月1日或以后获发牌进行证券交易或证券保证金融资的中介人,140%的再质押上限将由2006年10月1日起适用於他们。
最後更新日期: 2006年9月28日